今天是:

宣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8-30    作者:    来源:县人大办公室     编辑:翔宇

(2004年2月25日宣恩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10日宣恩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7年7月27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法行使审查和批准决算、调整预算,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询问和质询,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召开以及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则。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的具体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制度的规定有序开展。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若有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说明并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长或者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经报告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副职列席。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办事)机构负责人及人大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

(三)向会议报告工作和说明情况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在我县的中央、省属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乡镇人大主席或人大专职副主席。

(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设立公民旁听席。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允许公民按程序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但可以在会后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根据情况召开分组会议。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各组召集人主持。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经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研究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并分送会议有关资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阅读会议有关资料,围绕会议议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四条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围绕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在会前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调研等,形成的执法检查、视察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当简明扼要,符合会议文件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并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安排新闻单位对会议进行采访和报道。

第十七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八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审议前,应当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

第十九条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相关专门委员会代为草拟,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条提案人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拟提请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听取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的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议案的研究报告。

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组成人员要求,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交付表决,交由提案人进一步补充论证,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议案、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专题询问的议题可以结合审议有关报告的内容确定。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按照主任会议确定的实施方案进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质询案、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提出、组织、审议、答复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紧扣会议审议事项积极发言,做到议题集中,观点鲜明,语言简练。

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发言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和其他各级人大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各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专题询问的发言,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于会议结束后7日内整理并形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后,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签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将审议意见转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接到审议意见后,在3至6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应逐项表决。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合并表决。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除法律规定采用投票方式的外,采用按电子表决器、举手表决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依法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并及时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县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工作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精彩推荐

扫一扫

宣恩人大微信公众号